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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州公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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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凯里市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0月1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凯里市某珠宝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进大门右侧摆放含有“贺中秋 庆国庆 活动时间:2023年9月28号-10月3号买满4999黄金珠宝送新能源电动车4000元的首付或送新娘百分百3999元婚纱照”等内容的展架。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自2023年9月28日至10月3日开展“贺中秋 庆国庆”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中未明确公布奖项参与条件、开奖时间、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弃奖条件、限制性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宣传单上标注有“本次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远县某纸包鱼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8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纸包鱼店在抖音平台上架套餐收取餐具费,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架的128元套餐和218元套餐内均收取餐具费。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架的128元套餐内收取餐具费3份共计3元、218元套餐内收取餐具费5份共计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丹寨县蒙某经营非法添加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蒙某销售的纤嗖咖啡(固体饮料)涉嫌违法添加减肥药”。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到蒙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仓库内查获产品名称:纤嗖咖啡(固体饮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抽样送检,并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分鉴定,该产品检出咖啡因和西布曲明成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的规定,2024年1月9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四:凯里市某购物中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8月3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凯里市某购物中心存在购物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多收货款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结算器自动进行“四舍五入”(如:前腿肉,单价:25元,数量:1.43KG,应付金额:35.65元,实收金额:35.7元,多收了0.05元。),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黎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2月8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黎平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旺仔”六种坚果牛奶、“旺仔”儿童成长牛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岑巩县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18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岑巩县公安局信息线索“有一批涉嫌侵犯“茅台迎宾酒”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通过物流已发送到岑巩县”,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岑巩县公安局、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王某在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未查验供货方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了21件标称为“茅台迎宾酒”的白酒销售。该批次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果为:送辨(认)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施秉县某五金批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2月26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施秉县某五金批零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无过流切断安全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皇冠富辉”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无过流切断安全保护装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锦屏县某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电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1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锦屏县某超市经营的电器等百货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台电取暖器(室内加热器)未设置防倾倒断电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5台电取暖器(室内加热器)无法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麻江县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1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麻江县公安局开展市场联合执法,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摊位上正在经营的“延时王”(批准文号:卫特食字2012第0123号),其外包装上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抽样,并送司法鉴定,检测出“西地那非”西药成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的规定,2023年12月4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麻江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十:从江县某蛋糕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2023年9月5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从江县某蛋糕店经营的香芋蛋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芋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芋蛋糕7公斤,当天已销售完,违法所得为140元。不合格原因为过量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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