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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女老板”拒付 41 名民工工资,终获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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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报酬是广大民工的
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但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他们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殊不知可能触犯了刑法近日天柱就有一“女老板”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判刑基本案情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眭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上述四人及本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天柱县某某公司,由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8日张某某伪造会议纪要聘请姚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管理日常事务。自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天柱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采取逃避、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伍某某、陈某某等41位民工工资共计20万余元。案发后,陆续支付民工工资6万余元,至今仍拖欠民工工资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逃避、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支付陈某某等41位民工工资13万余元。



法官说法广大群众要尊重他人劳动不能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到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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