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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烙锅烧烤之选酿冲突,男子一时冲动……凯里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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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是否听说过
“忍一时越想越气”?
“能动手尽量别吵吵”?
打住!一时冲动
换来的除了经济赔偿
还有牢狱之灾……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2023年8月,被告人熊某与女朋友潘某某在其开设的烧烤店经营,潘某某和朋友在其店内吃宵夜,潘某某因为熊某到隔壁烙锅店陪朋友喝酒,而不陪自己的朋友一事争吵,后潘某某准备拿衣服离开时被熊某用手推倒在地,熊某用小木凳朝潘某某头部连续击打两下,导致潘某某当场昏迷,潘某某的朋友立即拨打120和110报警。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醒

遇事多一份理智,少一份口舌之争,可能因为一次挥拳,一次抬腿就得承受牢狱之灾和数万元的赔偿,切勿在推杯换盏中“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而影响自己的一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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