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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到从江县人民法院贯洞人民法庭,起诉张某和湖南某公司拖欠他们的血汗钱。 据悉,2023年,张某以湖南某公司的名义找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做工,主要安装水电和消防设施,然而到了年底结算时,他们的劳务费却迟迟未到账,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贯洞法庭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在了解到农民工们因未收到劳务费而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时,承办法官积极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站在当事人角度,通过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实现共心共情,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免交诉讼费的规定,主动指导当事人填写了诉讼费减免申请书,依法免除了当事人案件诉讼费,保障了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依法讨薪顺利进行,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湖南某公司、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33名农民工劳务费共计252115元。听到这一判决结果,罗某某等人笑着说道:“太感谢了,原来没钱也能打官司!法院不仅帮我们免除了诉讼费用,还帮我们讨回了血汗钱!” 从江法院始终立足实际,站稳群众立场,走好群众路线,切实落实诉讼费缓、减、免诉讼费的相关政策,减轻困难群众的诉讼成本,让困难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从江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缓减免政策,加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减、缓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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