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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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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8日贵州高院发布六篇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黎平县人民法院报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成功入选。


吴某有、吴某宝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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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中旬,吴某有在浏览互联网时刷到有人在网络上教学搭建GOIP简易设备为他人提供拨号服务可以赚钱,吴某有便邀约到吴某宝、杨某(已另案处理)一起从事这个行业。2023年5月中旬至6月8日期间,吴某有负责购买相关设备搭建GOIP设备及在网络平台上联系需要业务的犯罪团伙,吴某宝负责为GOIP设备更换手机卡及收购手机卡,杨某负责收购手机卡提供给吴某有、吴某宝。被告人吴某有参与诈骗被害人资金人民币49.074万元;吴某宝参与诈骗被害人资金人民币37.8万元。二、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有、吴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有、吴某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宝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该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三、典型意义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及准确惩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二被告人刚刚成年步入社会,为贪图蝇头小利,利用在网络上学到的架设“GOIP”设备的方法,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提供支持,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人民法院鉴于二被告人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对二人从轻处罚,同时也警示涉世未深的广大年轻人,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意识,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念,准确识别电诈、坚决拒绝参诈。(案例编写:段富强 吴银霜)


[color=rgba(0, 0, 0, 0.9)]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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