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令通过发微信信息、打电话方式,邀约家族人员于2月20日一起上山祭祖。2月20日12时许,一行10余人携带祭祀用品到独山县玉水镇某公墓祭拜祖先。14时许,在祭祀过程中,被告人覃某令用气体打火机点燃香烛后交给未成年人覃某甲,让其将香烛放置坟前,因天干风大,不慎引发山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34.41公顷,林业用地面积204.41公顷,非林业用地130公顷。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地78.88公顷,地方公益林地37.31公顷。本次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4,238,042.19元,其中直接损失2,017,046.62元,间接损失2,220,995.5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令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点火烧香引发山林火灾的事实经过,并为自己的行为向社会道歉,认罪态度较好。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令因疏忽大意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34.41公顷,火灾损失总额为4,238,042.19元,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被告人覃某令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覃某令按照补植复绿意见书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地方公益林37.31公顷补植复绿,并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在85%以上。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覃某令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文明祭祀寄托哀思,缅怀祖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祭祖活动中诸如点蜡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等行为极易引发火灾。行为人防火观念淡薄是引发这类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常常以“不是故意的”“没注意到还有未燃尽的火源”“风太大”等理由辩解,而这些均不能成为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火苗再小,也会酿成大祸。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祭祖扫墓时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自觉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建议通过敬献鲜花、栽种绿植、网上祭扫等方式祭祀,积极践行绿色、文明、低碳、环保的祭扫新理念。
来源:黔微普法、荔波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