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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曝光!黔东南一地公布1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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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以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和价格等重点监管领域,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行政案件,有效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现公布1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黎平县某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5月15日,受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黎平县某购物广场经营的农产品(包括小米椒、香蕉、泥巴姜、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小米椒、香蕉存在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泥巴姜存在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牛蛙存在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4年9月4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黎平县某医院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2024年3月2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压力容器(不锈钢烘筒)共4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相关手续。当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4台特种设备。2024年5月21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回头看”再次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经检验的4台压力容器(不锈钢烘筒)仍在投入使用。2024年5月2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平分公司在用的未经检验的4台压力容器(不锈钢烘筒)实施查封措施。经核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平分公司在用的未经检验的4台压力容器(不锈钢烘筒)由黎平县某医院提供。黎平县某医院出租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800不锈钢烘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8月30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出租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某牛瘪餐饮有限公司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提供有偿服务强制收费案

2024年6月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及黎平县网信办舆情转办处置文件,称有网民在抖音反映黎平某牛瘪店强制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经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牛瘪店进行核查,实为贵州某牛瘪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在核实现场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黎平县某菜馆涉嫌未对餐具进行消毒案

2024年8月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黎平县某菜馆的后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未经消毒的餐具,且在该餐馆内未发现有相应餐具消毒的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9月6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黎平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某电动车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在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车辆外观、整车结构与对应车辆合格证上“产品合格证参数”展示的产品图片不相符,在鞍座下方及脚踏端处均有电池仓,鞍座长度超长等问题。该车行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2024年11月1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黎平县某音乐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3月1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黎平县德凤镇“某清吧”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3月15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黎平县某音乐餐吧进行核查,该音乐餐吧负责人提供的手机微信收款助手界面的60元、120元收款单号与案件线索提供材料一致。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4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吴某雪、陆某杰、姚某妮、王某4人(4人均为未成年人)相约到该音乐餐吧喝酒,该音乐餐吧管理人员未有效对该4名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销售酒水给该4名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该音乐餐吧销售酒水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5月6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黎平县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7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黎平县某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检验报告书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幼儿园向学生提供不合格的餐盘,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自消毒餐具(餐盘)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黎平县某百货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4年1月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百货店正在经营的某某品牌“洗发露”、某某品牌“沐浴露”和某某品牌“牙膏”等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现场该百货店负责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及相关进、销货单据。该百货店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02月2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黎平县某生资店涉嫌经营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6月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黎平县某生资店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该生资店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8月21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黎平县某管道批发部涉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电器产品案

2024年6月1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管道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得有4种共30个(套)待售的电器产品无出厂合格证,该管道批发部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该管道批发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黎平县某厨卫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4年10月9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厨卫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某品牌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强制性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该店销售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15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阎某销售侵犯商标权的电池案

2024年8月6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线索称在黎平县德凤街道开泰路金泰商贸城某某号门面销售的某品牌“电池”是假冒产品,要求及时打击。黎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取证,并经鉴定该经营户销售的某品牌“电池”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4年9月2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黎平县某广告经营部违法制作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5月21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获得涉案违法广告是由黎平县某广告经营部制作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取证,黎平县某广告经营部未经核对广告内容,擅自制作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3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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