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4:12 编辑 <br /><br /> 日前,州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成功调结一起涉案59人、社会反响极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破坏生产经营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群体纠纷案。 2010年,镇远县涌溪乡鼓楼坪行政村松溪组与同村石家屯组因山林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双方积怨较深。 2014年春,石家屯组高某军等18人在与争议山林相毗邻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松溪组村民认为石家屯组村民扩垦土地种植农作物,侵占了松溪组的山林权属。2014年5月5日,在松溪组村民李忠银的煽动下,松溪组38人不顾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对石家屯组在争议山林相毗邻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毁损,造成石家屯组潘某福等18人种植的农作物几乎全部被损毁。石家屯组18人起诉要求松溪组41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22968.00元。经鉴定被毁损的农作物价值为114537.62元。经多次调解无果,一审法院以土地承包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准,石家屯组超出其土地承包证面积种植的,松溪组对其毁坏的农作物赔偿损失的80%;石家屯组没有超出其土地承包证面积种植的,松溪组对其毁坏的农作物全部赔偿。以此责任分担方式,一审判决松溪组李忠银等赔偿石家屯组高光军等人经济损失95560.34元。石家屯组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林权证主张自己没有超出其林地范围种植,其不应承担过错责任,鉴定计算方式不合理等理由,要求支持原诉讼请求,赔偿其人民币222968.00元。 一审法院把是否超范围种植作为分担过错责任的依据,这种判决思路需要以解决“土地归属于谁”这一事实认定为前提。本案虽可以通过林权证确认权利归属,但需通过测量等技术手段,加之很多历史原因,确定权属难度大,也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双方决不让步,没有调解可能。通过分析,州法院刑二庭法官确定了一个“本案只解决农作物损害赔偿,不解决土地归属于谁”的调解切入点,使该案复杂问题简单化。 找准调解切入点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近20人到现场查看,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内心诉求、顾虑及争议焦点,绕开土地归属问题,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由松溪组41名村民连带赔偿石家屯组18户村民9780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 一起群体赔偿纠纷烟消云散,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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