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1:55 编辑 <br /><br />二审中的杨盘中和杨文龙
惨案回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43岁的被告人杨文龙与37岁的被告人杨盘中系认识多年的朋友。杨文龙因欠下外债,产生通过非法手段“找快钱”的念头。
2013年11月,杨文龙与杨盘中商议,到野外赌场实施爆炸后抢劫赌资。经踩点,两人将凯里市龙场镇老山村杨庆伟(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野外赌场定为目标。
同年12月25日,两人从湾水镇里仁煤矿炸药库,盗得24公斤炸药。 2014年1月10日,杨文龙、杨盘中买来遥控防盗器及蓄电池,制成遥控装置,同时将盗得的部分炸药(约9公斤)装入蛇皮袋中。 同年1月12日晚,两人驾驶盗得的面包车、携带遥控装置、装好炸药的蛇皮袋等工具,前往老山村的赌场。二人进入赌场(临时搭建的木棚)后,在棚内挖坑、埋好炸药。
同年1月13日12时许,杨盘中前往老山村赌场,杨文龙驾车至赌场下面的公路接应。当日14时许,杨盘中看到木棚内的挂钟已到约定引爆时间,便假装上厕所走到外面进行遥控引爆。
警方封锁现场
庭审记录:
2014年3月6日,凯里爆炸案告破,嫌疑人杨文龙、杨盘中被抓获。 2015年5月1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该案,两名制造爆炸的被告人杨文龙、杨盘中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龙、杨盘中合谋爆炸赌场实施抢劫,并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26416元的面包车和24公斤硝铵炸药,继而实施爆炸导致多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分别以盗窃罪、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龙、杨盘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两名被告人盗窃面包车的行为,犯罪数额巨大,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名被告人盗窃24公斤硝铵炸药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名被告人爆炸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产生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仍应当判处死刑,以儆效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杨盘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杨文龙
上诉理由: 杨文龙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因为起爆遥控器在杨盘中手中,而他在距爆炸现场1公里外的地方,起爆决定权掌握在杨盘中手中。
此外,杨盘中在赌场现场,知晓现场人数,如果他在尊重別人生命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终止起爆作案,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故此,杨文龙认为在本案中作用小于杨盘中,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盘中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对构成盗窃罪、盗窃爆炸物罪及爆炸罪无异议,但其对一审判决书中对其在上述犯罪事实中起到的作用有异议,称在本案中是被杨文龙作为工具使用的,因此认为判处死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准确,两原审被告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两人在本案整个犯罪过程中均系共同完成,两人的地位与作用不相上下,缺一不可,不易区分主从,两人在一审庭审中、上诉状中以及今天的庭审中互相指认对方为主犯,并不影响对两个人在整个犯罪行动中地位与作用等等。此外,公诉人根根相关量刑标准除建议二审法庭给予两人犯盗窃罪量刑予以纠正外,其二人在一审判决中犯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的判决,建议二审法庭予以维持。
杨盘中的老家房屋
1月1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因鉴于本案为死刑案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吴如雄)“用不同的角度看凯里”我们只是转述网友(微友)的观点不代表论坛立场,如有不同意的观点我们也将为你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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