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2:59 编辑 <br /><br />5月16日,凯里市小高山路口某餐饮店拖欠员工工资,找老板理论时,老板扬言“求曝光”。
据介绍,家住大风洞乡的李阿姨今年57岁了,在家闲不住的她来到凯里打零工,受雇于凯里市小高山路口的某餐馆,从今年2月24日起,李阿姨开始在这家店里干洗碗工,与餐馆老板商定工资1800元每月,于每月15日结算。
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月5日,李阿姨家里突发急事,她向老板请了两天的假,商定于5月7日返工。但由于家里的事情还没解决,李阿姨7号不能及时返工。“我给老板打电话,说我家里面老人生病,需要长期的照料,可能不能继续来上班了,喊他自己先招人,日后我把家里事情料理好了再出来,他还要我我就在那里做,不要就算了。”李阿姨如是说。
李阿姨于昨日来到餐馆结算她1个月零4天(4月份以及5月1日至4日)的工资,共计2040元。却被餐馆老板告知要扣她半个月的工资,原因是她没有干满三个月,离职也没有提前说明,给餐馆造成了损失,要从她的工资里扣,还说在李阿姨来上班之前就有告知过她。但李阿姨说:“我刚开始来上班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有跟我讲过这个事情,一直到上个月发工资时,另一个阿姨说家里有事情不做了,老板才这种讲,后来那个阿姨由于没办法,又才继续做下来的。”
据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由于李阿姨没有答应老板克扣半个月工资的无礼要求,所以工资没有结成。5月16 号一早,在儿子、女儿的陪伴下,李阿姨再次来到餐馆找老板结工钱,老板依旧没有结给她。
无奈之下,李阿姨的女儿打了黔东南信息港新闻热线8222000,本网记者在到场以后,没有表明身份,一直在听餐馆老板和李阿姨理论,最后老板指向我们说喊劳动局的人来评评理(他以为我们是劳动局的),然后在得知我们的记者身份以后,老板还扬言“哎哟,记者哦,我不怕,你们曝光嘛,让我也上一哈电视。”
最后,在大家的协商下,餐馆老板答应结算4月份的工资,但5月1号至4号的工资要扣掉不发,李阿姨做出了妥协,最终领到了四月份1740元的工资。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凯里市天合律师事务所的侯曾育律师。侯律师说,通过记者的讲述,当事双方均未签定劳动合同,但李阿姨在餐馆上班是不争的事实,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单位,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劳动期限的约定,所以不存在提前通知这一说法,单位是不能够扣她的劳动工资的,那是她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所以,餐馆扣李阿姨工资是违法的。
(莫新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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