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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从江县安监局查处一起非煤矿山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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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执法,重实效,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打击一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在执法检查中以铁的措施、铁的决心、铁的制度开展好“打非治违”工作,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文明执法。近日,贵州从江县安监局查处一起非煤矿山违法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6月29日,从江县安监局执法监察人员深入天天砖厂(化名)开展建州60周年安全生产“百日整治”、汛期和夏季高温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砖厂:1.现场未能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2.现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单;3.现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相关印证材料;4.未签订201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5.未建立2016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6.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7.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8.未建立汛期值班表及检查记录。当日,执法监察人员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从安监责改[2016]30号),限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整改。2016年7月20日,从江县安监局执法监察人员到该砖厂现场复查发现第2条、第3条、第7条已完成整改,第1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均未整改。该砖厂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未全部完成整改,也没有向从江县安监局提出延期整改申请。该砖厂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监察指令,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当日,现场对该砖厂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从安监管罚当[2016]1号)。
  违法依据。该砖厂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的规定。
  处理结果。从江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砖厂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龙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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