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镇远第二制鞋厂厂长李大顺以该厂的名义将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卖给了他未满18岁的孙子李云钦,引起了第二制鞋厂广大职工的非议。近日,镇远县法院就此事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李大顺与孙子李云钦的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 镇远县第二制鞋厂成立于1983年,为集体所有制,最初的厂长是李大顺(已于2010年去世),后来变更为申治祥。1997年,李大顺复出,再次当厂长,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二制鞋厂的法人,实际是申治祥。 本案由第二制鞋厂提起诉讼。该厂称,制鞋厂成立之初,在李大顺家民宅内生产,后来该厂建成了砖木结构厂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李大顺复出重新当厂长,2004年,他便以第二制鞋厂的名义,把厂房、地基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云钦,还办理了李云钦所有的土地使用证。 据了解,李云钦是李大顺的孙子,1988年出生,当年未满18岁,还只是学生娃娃。第二制鞋厂认为,李大顺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卖集体企业资产,请求法院确认该厂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 李云钦在法庭上辩称,第二制鞋厂的厂房是李大顺通过补偿厂里的员工而获得的,而李大顺将其转让给他本人,其实是他父亲出的钱,转让合法有效。 镇远县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第二制鞋厂购买了坐落在该县舞阳镇和平街104号的木房一栋及附属建筑物作为厂房,后经批准建立了两楼一底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并且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李大顺复出当厂长,2001年1月至2008年3月,该厂的部分职工从李大顺手中领取了买断工龄的费用,但第二制鞋厂未向当时的主管部门提交过改制方面的申请、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也未提供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厂房以及附属建筑物转让的相关会议记录等。 2004年5月18日,李大顺以第二制鞋厂的名义与其孙子李云钦签订了一份《买卖契约》,将属于第二制鞋厂的厂房以及附属建筑构造转卖给了李云钦,后来李云钦及家人到镇远有关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特别强调,签订买卖契约时,李云钦实际不在场,在场的是李大顺以及李云钦的父亲和叔叔等。 镇远县法院认为,由于第二制鞋厂未提交改制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该厂仍属于集体企业,李大顺尽管支付了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的费用,但还是不能取得第二制鞋厂财产的所有权,因而该厂的财产,仍属于集体所有。 李大顺在没有经过职工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厂房和附属建筑物转让给李云钦,违反了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法院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制鞋厂与李云钦在《买卖契约》里约定的30万元购房款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也无证据证明该买卖行为得到了第二制鞋厂全体职工的同意或追认,李大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第二制鞋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签订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财产性质知晓程度等可推定李大顺与李云钦的父亲、叔叔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 鉴于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认定李大顺代表镇远第二制鞋厂与孙子李云钦的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 (罗茜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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