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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三穗县法院当庭宣判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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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三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湖南人,2012年2月就来到三穗县经营天津包子店至案发前。从2014年开始,其就在三穗县农贸市场荣某某经营的副食部购买含铝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在自己生产的包子、馒头的面粉中以增加生产的包子、馒头的膨松度。2016年3月28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某某生产的包子、馒头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铝含量77mg/kg。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铝”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在生产包子、馒头的过程中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袁雪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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