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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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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告知单位: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知人: 曹正辉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08月26日22时30分,曹正辉驾驶湘KG1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K50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沪昆高速公路1660Km+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曹正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09月20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正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曹正辉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吊销曹正辉432524197406175970号A2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9月23日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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