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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州内县政府状告公路段案尘埃落定 剑河县政府一败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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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剑河县政府状告台江公路段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剑河县政府的上诉请求被驳回。至此,这起倍受关注的“官告官”案尘埃落定。

据了解,此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4年7月20日,台江公路管理段给本案第三人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颁发了《路政管理许可证》,许可其在剑河县县城规划区入城观景大道(属320国道线)路段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

剑河县政府获知此事后,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未告县政府,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且未经实地勘察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广告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剑河县市容市貌和5A级旅游县城打造规划,还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遂将台江公路管理段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剑河县政府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许可企业在公路上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属于滥用职权。

剑河县政府还质疑台江县公路管理段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程序上有问题,原因是其在此问题上属于“利害关系人”,该段作出的具有行政行为须告知剑河县政府和征得剑河县相关部门同意,但事实上它并未这样做,造成了重大利益损害,包括严重影响了剑河县市容市貌和5A级旅游县城打造规划,还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等。

受理此案的镇远县法院通过庭审认定以下事实:台江县公路管理段许可相关企业在G320线K1836+900m处上修筑户外广告牌;台江县公路管理段为凯里公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台江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向其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就台江公路管理段是否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问题,镇远县法院认为,台江县公路管理段属于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事业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管理段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而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台江公路管理段具有对其管辖的本案涉案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审批权。

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必须与剑河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打招呼”呢?

镇远县法院就此的认定是,涉案路段未调整为市政道路,仍为320国道路段,因而该路段管理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属于台江公路管理段的路政管辖范围,剑河县政府并未在涉案路段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

在庭审中,剑河县政府宣称,台江公路管理段的行为影响了该县景区规划等等,造成重大利益损害,但这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上述,镇远县法院认为,剑河县政府并不属于台江公路管理段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该段在作出行政许可时,不告知它并不违法。

2016年9月2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剑河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剑河县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院。

上诉中,剑河县人民政府除了重复在一审中提出的理由外,还提出了诸多新理由,以此说明台江公路段不具备被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主体资格。

这起案件的事实,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查明的与镇远县法院查明的一致。在此基础上,该院认为镇远县法院关于剑河县人民政府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而被告台江公路段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认定是正确的。


综合其他事项的观点,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遂驳回了剑河县政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茜 来源:凯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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