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酒驾入刑后 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可还有人存在侥幸心理 不仅酒后驾车造成事故 还让人顶包 欲通过保险理赔 这样的行为实在太恶劣! 近日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民警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识破一起酒驾肇事“顶包”案 ‼‼‼ 2023年5月15日晚23点48分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民警 接到报警称 都香高速新场收费站附近 一辆轿车撞上道路护栏 目前正停放在行车道上 请火速前往处置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
在都香高速水城往六枝方向K289+300米处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撞上道路护栏后 斜停在两条行车道之间 在规范现场安全警戒措施后 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
该起事故形态相对简单,为车辆碰撞护栏的单方事故,由于车上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事有蹊跷。
赵某
自称司机的女子赵某言词闪烁,对驾车肇事的过程前言不搭后语。 左某某
称自己是乘车人的男子左某某说话时带有明显的酒味,车内一股浓烈的酒气。 民警凭借办案经验判断 两人可能在说谎 企图隐瞒事实真相 于是,民警对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 经初步检测 左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48mg/100ml 为了查清事故真相 民警在调取事故车辆途径路段监控数据时 发现在事故前方约20KM的监控卡口 过车图片中 显示的驾车人正是自称乘车人的左某某 面对铁证 左某某表示 左某某

“我刚才确实开车了,但因为身体不舒服,后来又换成赵某开了。” 看到左某某如此坚持 民警告知其将作进一步调查 民警分析左某某的心态,推测他是想保险公司赔付此次事故的损失。因为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十余万元。随后,民警联系司法鉴定部门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对两名驾驶员分别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经相关部门反复推敲及询问下,两人的心理防线终被突破,向民警坦白了事情经过,左某某对饮酒后驾车并找人“顶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事件还原
左某某当晚喝了酒后,驾驶贵A牌照小型轿车出行,从杭瑞高速六盘水南上站后往贵阳行驶。
由于饮酒驾驶导致判断力下降,加之夜间视线不好,行驶至都香高速新场收费站附近时,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
考虑到保险公司对酒驾肇事拒赔,左某某就产生了找人“顶包”的念头。 然而,左某某的“精心安排” 没有逃过民警的眼睛  左某某将面临的是
保险公司拒赔损失
赔偿被其撞毁的高速公路路产
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驾驶证暂扣6个月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链接
一、关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顶包”作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饮酒后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 总有一天会付出应有代价 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杜绝酒后驾驶 此外 也不要讲“义气”帮朋友顶包 否则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来源: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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