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关民生,药品进入医院应按正规流程却总有人想走捷径,钻研“歪门邪道”用金钱打通各个环节只为与医院工作人员搭上关系,扩大销售业务
12月22日上午,黎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领域行贿案,被告人吴某乾因犯行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color=rgba(0, 0, 0, 0.9)]
案情介绍
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某乾在从事药品经销工作及担任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维系关系和扩大药品销售业务量及在货款结算等方面得到竞争优势,吴某乾单独或通过吴某兰(另案处理)以拜年、送贺礼、探病等方式,向时任贵州某县医院院长陈某某等10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1.5万元,其中吴某乾单独行贿34万元,通过吴某兰行贿7.5万元,案发后吴某乾退回违法所得35.8422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乾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乾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资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color=rgba(0, 0, 0, 0.9)]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color=rgba(0, 0, 0, 0.9)](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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