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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州公民少数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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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2:14 编辑 <br /><br />
黔东南州有3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37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79.94%。多民族的州情,决定了做好我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民族成份管理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居民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与时俱进做好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5年6月公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第2号令)。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及时研究,结合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实际,于9月2日联合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据介绍,《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四个方面新变化:一是审批的权限有新变化。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初核,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监督。
二是变更的条件有新变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⒋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是办理的方式有新变化。依托我省开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从2016年1月1日《实施办法》施行后,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公安部门应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四是办理的时限有新变化。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015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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