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凯里市法院就凯里律师陶玲状告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一案作出重审判决。判决认定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向陶玲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据了解,凯里律师陶玲1994年进入黔东南州司法局下属的经济律师事务所(1997年更名为兴黔律师事务所)务工,三年后正式调入该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占编干部。
到2000年10月,兴黔律师事务所改制。陶玲便与州司法局签订了脱钩协议。改制后,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仍然通知兴黔律师事务所缴纳各项保险。由于兴黔律师事务所已经名存实亡,不能继续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保险费,陶玲便承担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全部费用。
陶玲说,她从2001年至2013年,共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达10万余元,其中养老保险近7万元。
2013年,陶玲达到退休年龄,却因身份不明而无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她认为这是黔东南州社保局不依法办事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局2001年至2013年期间(也就是兴黔律师事务所改制之后)向其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在庭审中,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辩称,从2001年11月1日起,陶玲所在单位仍然使用兴黔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到了2013年12月,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仍未收到兴黔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也未收到改制文件、脱钩协议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黔东南州保险事业局便按照以往的方式为陶玲办理交费手续,这是在履行部门职责。
凯里市法院认为,兴黔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了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且改制文件已经送交相关部门,但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仍然将兴黔律师事务所作为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也未将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其存在过错。
就该局期间收取陶玲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凯里市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被告对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从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的证据来看,并没有这些文件和证据,所以其向陶玲征收200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没有依据,征收行为无效。
据了解,此案一审初审也是由凯里市法院审理判决,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败诉。该局不服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本次判决是凯里市法院的重审判决。 (罗茜 来源:凯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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