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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近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3起3人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弹药犯罪案件,依法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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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一: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19年7、8月份,为了狩猎野猪,被告人唐某在家中利用打磨机、电钻、电焊机等工具将钢管、弹簧等材料制造做成了1支“火药枪”,并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发射用的钢珠。同年12月13日17时许,唐某持该自制枪支准备上山打猎时,被镇远县公安局查获,并在其家搜查出疑似“火药枪”1支、火皮38枚、0.8cm钢珠28粒、0.4cm钢珠4719粒,同时扣押了制枪工具手工电钻、便捷式切割机、小型打磨机各1台。
被告人唐某因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网络图
02案例二:姚某一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姚某一持其父亲遗留的火药枪上山打猎被他人举报,后镇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其皮卡车驾驶室内查获火药枪1支、霰弹猎枪1支、子弹6发。被告人姚某一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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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三:姚某二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0年1月6日22时30分许,镇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远县江古镇姚某二家中疑似改装射钉枪一把和射钉弹及钢珠。经询问,姚某二交代其非法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2017年在朋友(已故)手中购买,射钉弹及钢珠是其于2017年、2018年分别在镇远县城五金店及网络平台上购买。
被告人姚某二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姚某二因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具有致伤力的改装射钉枪,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网络图 法官说法 当前,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发展。作为审判机关的镇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制造、持有>******的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有力遏制了涉>******、爆炸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
同时,通过加大对涉>******、爆炸物品犯罪案件宣传力度,形成了动员全社会打击涉抢涉爆案件的打击合力,为社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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