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 但有人为谋求一己私利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关于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夏某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人民币12万元从湖南省浏阳市购买一批烟花爆竹运输至天柱县蓝田镇一冷库内,准备临近春节期间在天柱县附近市场销售。2023年1月1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现场查扣烟花爆竹制品1094件。经认定,查扣的1094件烟花爆竹价值113882.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宋某、王某某、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夏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夏某犯非法经营罪,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烟花爆竹制品1094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我国对烟花爆竹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均须合法合规进行。切莫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不仅会受到法律严惩,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五)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rgba(0, 0, 0, 0.9)]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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