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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律师到退休年龄办不了退休手续 怒而状告社保局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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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3:50 编辑 <br /><br />

2013年,凯里律师陶玲去办理退休手续,但因身份不明未果,她认为造成这般局面系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不依法办事所致,遂将该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确认该局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征收其养老保险的行为无效。近日,凯里市法院就此作出了支持陶玲诉请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陶玲原在凯旋机械厂工作,1993年下岗后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取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
1994年,陶玲进入黔东南州司法局下属的经济律师事务所(1997年更名为兴黔律师事务所)务工,该所当时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年后,陶玲正式调入该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占编干部。到2000年10月,黔东南州司法局根据上级文件,将律师事务所改制。陶玲便与州司法局签订了脱钩协议。事后,该局将其档案移交给了州人才中心保管,但对于其安置补偿、养老保险等问题并未处理,也没有报有关部门备案,至今州编委办也没有下文撤销兴黔律师事务所。
改制后,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仍然通知兴黔律师事务所缴纳各项保险。由于兴黔律师事务所已经名存实亡,不能继续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保险费,陶玲便承担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全部费用。
陶玲说,她从2001年至2013年,共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达10万余元,其中养老保险近7万元。
2013年,陶玲达到退休年龄,却因身份不明而无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多次上访反映,问题都未得到解决。陶玲认为自己无法退休,享受不到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是黔东南州社保局不依法办事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局2001年至2013年期间(也就是兴黔律师事务所改制之后)向其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辩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但从2001年11月1日起,陶玲所在单位仍然使用兴黔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到了2013年12月,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仍未收到兴黔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也未收到改制文件、脱钩协议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黔东南州保险事业局便按照以往的方式为陶玲办理交费手续,这是在履行部门职责。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答辩和说明。
受理此案的凯里市法院认为,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定期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人员变动、单位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检查。
而在本案中,兴黔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了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且改制文件已经送交相关部门,但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仍然将兴黔律师事务所作为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也未将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其具有未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的过错。
对于2001年至2013年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收取陶玲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凯里市法院认为,在该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有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而其征收行为无效。
据悉,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不服判决,已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凯里快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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