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君柏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凯里人论坛— 黔东南最聚人气互动交流社区

搜索

[【微信新闻】] 【闲儿说】9月了,还敢在朋友圈发广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9-6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没有发现,现在一打开朋友圈,

起码十条就有五条是广告;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6_14.png

卖化妆品药品的微商们;▼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6_15.png
亲朋好友们要求转发的广告;▼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16.png
还有各类自媒体的软广推文;▼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17.png
离开朋友圈,网页弹窗广告令人烦不胜烦;▼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18.png

更别提微博那些卖面膜卖手工皂的大V了;▼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19.png
但是你知道吗?
9月起,别乱在朋友圈发广告了!
小心违法!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 朋友圈、微博发广告要担责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20.png
《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会被罚多少?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21.png
《办法》规定: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

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广告也要被罚?

首先,不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例如:“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这些上着网突然弹出来的广告真是神烦。 ▼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7_22.png

但是现在《办法》有规定了!▼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以后这些弹窗广告要明确地标明可以关闭,就像这样: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8_23.png

如果关不掉的话,就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8_24.png

在搜索结果网页的特定位置展示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被明确界定为广告。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


>>>>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现在大多数公号的软文都是以一个精彩的话题和故事引入,却在结尾处话锋一转,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广告或者推销某种产品。

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8_25.png


此类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
这些规定能不能还给大家一个清净的网络环境呢?还未知。

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从9月开始,朋友圈可不要乱发广告乱安利啦!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8_26.png


9月以后,这件事也不要在朋友圈里做

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

刷朋友圈,是不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信息▼▼▼

搜狗截图16年09月06日1118_27.png
很多人都会被这样的事情打动,情不自禁地献出爱心。但是,献爱心也有一定风险:募捐者家庭实际情况谁知道?募捐费用如何支配谁知晓?

不过,以后这种事情或将不会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慈善法》实施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凯里人论坛

    凯里人论坛

    板块简介:“用不同的角度看凯里--凯里人论坛”引领时尚凯里生活!欢迎您的关注凯里人论坛公众微信。
    我们的公众号:kailiren168

  • 今日主题: 0/全部主题: 21964
  •  发布规则

     热点图文

     最新主题

    客服电话

    4008558597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关注我们
    凯里人论坛微信公众号(Kailiren168)

    Powered by Discuz! X3.4 技术支持:D盾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nihao163k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